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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接种
2005年9月27日,卫生部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为配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卫生部组织编写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于近日印发。该规范对疫苗使用管理、冷链系统管理、预防接种服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接种率和免疫水平监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提出了预防接种门诊参考标准、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要点、常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治原则、几种主要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工作要点。

    规范要求,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接种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规范明确了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麻疹减毒活疫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为:卡介苗接种1剂次;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脊灰疫苗口服4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百白破疫苗接种5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第5剂次使用白破疫苗加强免疫1剂次;麻疹疫苗接种2剂次,第2剂次为复种。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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