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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

2005年6月1日,新的疫苗流通条例实施

  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通过第434号令《疫苗流通和接种管理条例》,开创了全新的疫苗流通体系和行政管理组织结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将继续管理和监督疫苗流通程序,但疫苗生产商可以将产品直接销售给143个接种点、疾控中心和医院。2005年6月1日条例生效后,合法流通渠道将从原来的143个增加到700多个,这一新法规将加强疫苗接种对中国传染病的预防力度。

原来的疫苗流通体系

  疫苗生产商将疫苗供应给疾控中心系统,由各省级疾控中心负责疫苗流通、存储,并分发至市级疾控中心,然后市级疾控中心将疫苗分发至各区县级疾控中心。这种中央集权式的分发系统造成了疫苗出厂后不得不先在省级疾控中心临时存储,然后才运至地方疾控中心进行接种,因而也提高了疫苗的价格。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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